更新时间:2024-09-04 Click:10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2003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时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2.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月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上一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2024年度60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逐步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3.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4年度298.25元)。个人账户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0.8%(2024年度47.72元)划入。 4.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可以补缴相应费用,建立个人账户,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1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或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等由政府开展的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 3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转移。出国定居、死亡、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